一些社会 和政治思想

О книге

Автор книги - . Произведение относится к жанру социология. Оно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в 2024 году. Книге не присвоен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стандартный книжный номер.

Аннотация

该书考察了以下问题: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出现和发展;"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俄罗斯革命民主派的社会学观点;M.Bakunin和P.Kropotkin的无政府主义;革命民粹主义的

Читать онлайн Андрей Тихомиров - 一些社会 和政治思想


政法思想的

产生与发展


在十六-十九世纪西欧资本主义关系出现的时代,政治思想的发展与T.Hobbes,J.Locke,B.Spinoza,S.Montesquieu,Moscow F.Voltaire,J.-J.Rousseau等哲学家的整个星系有关。 社会契约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是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在他的作品Leviathan或国家的物质,形式和力量中,他描述了人们自然前状态存在的混乱,没有美感的生活,工业文化。 这个社会只有冲突,但人们合理地找到了摆脱混乱的方法—一种社会契约。 他们同意将他们的所有权利转移给君主并提交以换取法律"(政治学。 A.A.Radugin编辑,莫斯科,"中心",2005年,第30页)。 根据霍布斯的说法,政治及其承载者,国家是由人们通过彼此之间的协议建立的,个人信任一个人,对自己的最高权威。 国家是对人民使用武力和手段的人,因为它认为对人民的和平和共同保护是必要的。 霍布斯担任君主权力的捍卫者。 他认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并成为公民,个人失去了改变政府形式的机会,使自己摆脱最高权力的行动。 在他看来,国家可能有三种形式: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体现的最高权力的性质和内容,而是它们是否适合它们建立的目的。 国家权力的权利,根据T的理论。 霍布斯,与进行英国革命的阶级的利益是相当一致的. 很明显,按照现代标准,霍布斯比自由主义者更保守,因为他甚至以这样的方式解释了社会契约的自由主义思想,结论结果是保守的:只有当人们将处置权转移给君主时,自由才是可能的。 英国哲学家洛克(J.Locke,1632-1704)的政治理论是提出公民政治概念的另一种尝试。 他是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妥协的思想家。 他在他的着作"关于州政府的两篇论文"中概述了他的政治观点。"根据洛克的说法,国家从人民那里获得的权力与实现政治社会的主要目标所必需的权力一样多-实现其公民思想,最重要的是拥有财产的权利。

在国家中,没有人和任何东西都不能超出法律和合法性的从属地位。 洛克预见到一个由法治管理的国家的想法,因为在他看来,法律是维护和扩大个人自由的主要工具。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

"对于洛克来说,重要的是,任何形式的国家都是从社会契约中成长出来的—人们的自愿协议,这样它就可以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 洛克发展了从自然法向社会公民状态过渡的学说以及相应的政府形式。 他制定了国家的主要目标-维护所有权自由,捍卫权力分立原则"(Matveev A.A.现代政治观点。 1999年,莫斯科,Infra-M,第89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思想的主要学说如下:

1)国家主权理论在十七—十九世纪在社会契约起源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承载者,主权者;

2)法治理论:

a)个人的自然权利学说,不依赖于国家承认;

b)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性;

(三)国家及其机关与法律、法律、对国家的控制的关系;

d)与三权分立学说的联系。

3)三权分立理论:

a)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应由不同的具体当局行使;

b)仅在法律框架内的所有国家活动领域;

c)一般民主原则:法律只由代表权通过,行政权不能改变法律;法院是独立的。

"自然法"理


这个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这个表达("jus naturale")是由罗马律师创造的。 在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存在的正义。 它反对作为绝对模型的真实(正)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所有人(有时是动物)共同的,它的来源是自然和神,而正法是由人创造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从罗马法学家来看,自然法的概念被中世纪的思想所吸收,中世纪的思想开始将上帝视为其唯一的来源,这为天堂的幸福生活建立了它。

"在现代,有人强调自然法是合理的,所以即使是上帝也无法改变它,因为这将意味着与自己作为一个伟大的心灵相矛盾。 自然法仍然被视为道德和法律本身的来源,因此没有区分道德和法律"(政治学。 B.N.Vasiliev编辑,莫斯科,Prospekt,2003,第49页)。 此外,自然法和自然法之间并不总是有区别。 一些思想家(G.Grotius,B。 斯宾诺莎)它们合并成一个单一的,自然的正法和国家的来源。 霍布斯和洛克坚持认为,权利首先是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而法律是必要的—它命令或禁止。 霍布斯在定义自然法时强调,"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本性,即自己的生命。" 这种解释自然法的继承人可以被认为是现代人权学说"(政治学词典。 圣彼得堡,"彼得",2004年,第77页)。


Рекомендации для вас